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楊素琴
被 告 謝和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5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和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楊素琴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楊素琴
被 告 謝和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上字第58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和成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楊素琴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