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114年度易字第198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雅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0391、20425號),本院認為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4年度簡字第297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鄭雅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一)民國114年5月19日21時29分
許,在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
公司(下稱家樂福公司),徒手竊取家樂福公司所有之超值螺
旋棉花棒、義大利典雅澄花花藝香氛香皂及流行包各1個【
合計價值新臺幣(下同)1,027】,得手後,置於隨身包包內
,未取出結帳即離去;(二)114年6月23日20時26分許,在彰
化縣○○市○○路0段000巷0號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雅
公司),徒手竊取寶雅公司所有之漁夫帽1頂及手提袋1個(合
計價值499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
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
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
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
若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
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
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如於
起訴前,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
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已死亡
,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
訴程序違背規定,此時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規定,判決不受理。末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
有同一之效力,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於114年11月30日偵查
終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4年12月11日繫屬本院等情
,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11日彰檢名易114偵20
391字第1149067961號函、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
度偵字第20391、204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分書在卷可稽,惟
被告係於本案繫屬前之114年11月26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
人基本資料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係於本案繫屬前死亡,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前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