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114年度撤緩字第8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4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倫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金簡字第2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1萬5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履行本院113年度斗
司刑簡移調字第18、19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上開判決於民
國113年11月8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迄今均未履行,足認受
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
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簡字第251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未依上開緩刑條件如期履行等情,亦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嗣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函命受刑人於114年8月26日14時陳報相關賠償
資料,並經本院通知其提出證明文件,然均未經受刑人陳報
;另受刑人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於114年12月19日到庭,亦
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存卷可查。是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綜合上情,顯見受刑人
確已無意履行上開判決所定緩刑之負擔,違反上開判決緩刑
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
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4年度撤緩字第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佳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4年度執聲字第10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佳倫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佳倫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金簡字第2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1萬5千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履行本院113年度斗
司刑簡移調字第18、19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上開判決於民
國113年11月8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迄今均未履行,足認受
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
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簡字第251號判決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未依上開緩刑條件如期履行等情,亦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單在卷可憑。嗣經臺灣彰
化地方檢察署函命受刑人於114年8月26日14時陳報相關賠償
資料,並經本院通知其提出證明文件,然均未經受刑人陳報
;另受刑人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於114年12月19日到庭,亦
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存卷可查。是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綜合上情,顯見受刑人
確已無意履行上開判決所定緩刑之負擔,違反上開判決緩刑
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
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