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114年度撤緩字第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秀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114年度執聲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薇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薇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
以113年度金簡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
刑5年,並應依本院113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382號調解筆錄
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上開判決於民國114年2月5日確定
在案。詎受刑人迄今均未履行,並自願撤銷緩刑宣告,願意
執行原宣告刑,足認受刑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聲請撤銷
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
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
簡字第3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依本院113年度員
司刑移調字第382號調解筆錄所示內容履行賠償義務,該判
決於114年2月5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又受刑人迄至114年3月13日均未按上開緩刑條件
履行,且受刑人表示因金額龐大,無力賠償,故希望將緩刑
撤銷等情,亦有執行筆錄存卷可查,是受刑人顯有違反刑法
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綜合上情,顯見被告確
已無意履行上開判決所定緩刑之負擔,違反上開判決緩刑宣
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緩
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