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永無駕駛執照(因酒駕吊銷),於
民國113年9月6日19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沿彰化縣埔心鄉大溪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行至大溪路3段160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
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同一
時、地,告訴人賴文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沿彰化縣埔心鄉大溪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告訴人為
閃避來車,不慎撞到路旁電桿後與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臉部擦傷、右側手部擦傷、右側前
臂擦挫傷瘀青及右手挫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
右足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
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
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
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114年度交訴字第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國永無駕駛執照(因酒駕吊銷),於
民國113年9月6日19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貨車,沿彰化縣埔心鄉大溪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
行至大溪路3段160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
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復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適同一
時、地,告訴人賴文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沿彰化縣埔心鄉大溪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告訴人為
閃避來車,不慎撞到路旁電桿後與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
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臉部擦傷、右側手部擦傷、右側前
臂擦挫傷瘀青及右手挫傷、右側膝部擦傷、左側膝部擦傷、
右足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
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
駕車犯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
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
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