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4年度交訴字第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
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家官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家官於民國113年11月2日19時21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市
南興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南興街與永昌街口時,本應
注意夜間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
右側行人動態,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且當時客觀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進入該路口,適告
訴人陳永文亦未注意夜間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行走時,應
靠邊行走,貿然進入該路口,被告騎乘之機車因此碰撞告訴
人,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肘挫傷、右腕挫傷、右手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
告另涉肇事逃逸罪嫌,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上揭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
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
114年度交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家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
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家官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家官於民國113年11月2日19時21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彰化縣員林市
南興街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南興街與永昌街口時,本應
注意夜間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
右側行人動態,並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且當時客觀情形並無
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右轉進入該路口,適告
訴人陳永文亦未注意夜間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行走時,應
靠邊行走,貿然進入該路口,被告騎乘之機車因此碰撞告訴
人,告訴人因而受有右肘挫傷、右腕挫傷、右手挫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被
告另涉肇事逃逸罪嫌,由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上揭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
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已具狀撤回告訴,有調解筆
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