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5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藝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512、4997、5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藝欣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三第2行「同日4時許」應
更正為「10月22日4時許」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藝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
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精神及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仍漠視自身安危及罔顧公眾安全,於施用毒品後駕車上
路,所為顯非可取;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市場攤販,家境
勉持之生活狀況(偵4512卷第3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
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段、目的、時間間隔等因素,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114年度交簡字第5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藝欣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4512、4997、58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藝欣犯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三第2行「同日4時許」應
更正為「10月22日4時許」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藝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
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所犯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對人之精神及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仍漠視自身安危及罔顧公眾安全,於施用毒品後駕車上
路,所為顯非可取;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
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為市場攤販,家境
勉持之生活狀況(偵4512卷第3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審酌被告
所犯各罪之犯罪手段、目的、時間間隔等因素,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