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0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0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ANH NGOC(中文名字黃英玉 越南國籍人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66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HOANG ANH NGOC(中文名字:黃英玉)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HOANG ANH NGOC(中文名字:黃英玉)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
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
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時
甚久,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理應知之甚
詳,竟仍酒後騎車上路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1毫克,
行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為越南籍、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無前科、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
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故外國人犯罪經
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
,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
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尤應注意符
合比例原則,以兼顧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院審酌
被告係合法申請來臺工作(見偵卷第37頁),且本案並無造成
他人傷亡又無前科,犯罪情節非鉅,認經以本案偵審程序及
量處上開刑期後,尚無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6695號
  被   告 HOANG ANH NGOC(中文名:黃英玉,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HOANG ANH NGOC(中文名字:黃英玉,下稱黃英玉)於民國
114年6月21日19時許,在彰化縣北斗鎮宿舍內,飲用啤酒1
瓶後,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
同日20時48分許,行經彰化縣○○鎮○○路000號前時為警攔查
,經檢測其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1毫克,達每公升0.
25毫克以上。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英玉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彰化縣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揭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立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康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