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20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QUANG DUC(中文名:裴光德,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I QUANG DUC(中文名:裴光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BUI QUANG DUC(中文名:裴光德)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
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
時甚久,縱被告為外籍勞工,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規定,仍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騎乘機車,且吐
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4毫克,惟考量被告為來臺工作
之外籍勞工,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品行、素
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
南籍,為外籍移工,原居留效期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至11
6年9月29日止,惟被告自113年12月6日即失蹤行方不明,
而為逃逸移工,經雇主於同年12月11日報案,居留效期變
更為113年12月6日,被告顯已逾居留許可效期仍滯留我國
,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中華民國護照暨居
留證影本、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14年1
1月12日移署中投所字第1148653576號書函、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認其已不宜繼續居
留國內,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
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064號
被 告 BUI QUANG DUC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UI QUANG DUC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
止,在彰化縣00鎮某址之KTV,飲用酒類後,仍旋即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4分許
,行經彰化縣○○鄉○○街000號前時,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
,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1時1分許,對其施以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1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BUI QUANG DUC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苑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 裕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 福 才
114年度交簡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I QUANG DUC(中文名:裴光德,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0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UI QUANG DUC(中文名:裴光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BUI QUANG DUC(中文名:裴光德)所為,係犯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漠視一般往來公眾
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
危害性透過學校教育、大眾傳播媒體等管道一再宣導,為
時甚久,縱被告為外籍勞工,對於不應酒後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規定,仍理應知之甚詳,竟仍酒後騎乘機車,且吐
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4毫克,惟考量被告為來臺工作
之外籍勞工,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衡酌其品行、素
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
南籍,為外籍移工,原居留效期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至11
6年9月29日止,惟被告自113年12月6日即失蹤行方不明,
而為逃逸移工,經雇主於同年12月11日報案,居留效期變
更為113年12月6日,被告顯已逾居留許可效期仍滯留我國
,有居留外僑動態管理系統查詢資料、中華民國護照暨居
留證影本、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114年1
1月12日移署中投所字第1148653576號書函、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是認其已不宜繼續居
留國內,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
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予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
驅逐出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後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064號
被 告 BUI QUANG DUC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BUI QUANG DUC自民國114年10月29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
止,在彰化縣00鎮某址之KTV,飲用酒類後,仍旋即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54分許
,行經彰化縣○○鄉○○街000號前時,因行車搖晃,為警攔查
,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並於同日21時1分許,對其施以吐
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14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BUI QUANG DUC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芳苑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
精測定紀錄表。
(三)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林 裕 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 福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