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簡字第15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字第1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朝祥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
月1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朝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朝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114年度交簡字第15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朝祥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
月19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朝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朝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項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