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吳孟庭
陳聖閔
上二人共同


被 告 魏廷達
弘大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被 告 大誠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廖龍權
上列被告魏廷達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26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
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
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
案件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
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度台附字第5號
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魏廷達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孟庭等人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又被告弘大物流有限公司、大誠
物流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係主張
上開公司可能分別為被告魏廷達之僱用人,應負民法第188
條第1項前段連帶賠償責任,是依上開說明,被告弘大物流
有限公司、大誠物流有限公司仍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
告。另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上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