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5號
原 告 歐宜育

被 告 湯凱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刑案114年度交簡字第2057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