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詹鴻仁
訴訟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蔡巳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79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維仁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詹鴻仁
訴訟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
(法扶律師)
被 告 蔡巳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479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方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