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4年度交易字第8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8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村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5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村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