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林溢鈁
被 告 粘奇勛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18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
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故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於刑事
訴訟程序終了後,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之訴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四、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提起公訴,因被告認罪,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於
民國112年9月26日審理終結,該案已於同年11月1日確定(
見該案判決書、前案紀錄表,因刑事案件部分已由受命法官
獨任審判,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為獨任案件)。
 ㈡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確定後,始於113年1月23日具狀向本院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並不合法
,自應駁回。
五、附記事項:原告得依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
訟途徑向法院起訴。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