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芙禎

被 告 黃逸瑄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0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逸瑄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陳芙禎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