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章翊嫻
被 告 李俊葳
楊宗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09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