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陳婉琳
被 告 林庭羽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2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以:原告遭不明人士詐騙,匯款至被告帳
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
告返還原告新台幣4萬8千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根據上述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113年度附民字第516號
原 告 陳婉琳
被 告 林庭羽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26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略以:原告遭不明人士詐騙,匯款至被告帳
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爰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
告返還原告新台幣4萬8千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
金訴字第26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根據上述說明,原
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