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許瑞淨
被 告 温淑茜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易字第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事實及理由如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
偵字第 3734號起訴書所載。為此,爰依法提起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
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一案,業經本院113年度金易
字第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
,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