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99號
原 告 楊慧姍
被 告 葉于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04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