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錢音如

被 告 丁昶興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業於民國
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審理筆錄可憑。茲原
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依照前揭說明,
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本案
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至上開刑事案件若經上訴於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
論終結前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喻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