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號
原 告 呂婕
被 告 孫克國


被 告 林霈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乙案,業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5號刑
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而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事訴訟法
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依上述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