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鄭惠升
被 告 黃世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95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蕭裕橙
部分,待其到案後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