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施貴騰
許自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黃義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義芳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就其中原告
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諭知不另為無罪,復未據原告聲請將
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施貴騰
許自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黃義芳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54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義芳被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就其中原告
所有坐落彰化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諭知不另為無罪,復未據原告聲請將
本件訴訟移送民事庭,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