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王紫萱
被 告 張筱青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謝舒萍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