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韻華景觀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元柱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被 告 葉泰宏
葉至豪
葉○○
上列被告葉泰宏因被訴違反區域計畫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
字第1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廖健男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