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5號
原 告 廖翊均
被 告 謝明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3年度金簡字第3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王素珍
法 官 陳怡潔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