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黃貴根
被 告 唐孟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0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