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4號
原 告 彭筠景


被 告 洪鈴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1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簡仲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