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光明
被 告 李思賢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