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113年度撤緩字第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金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
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金娥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蘇金娥因侵占案件,經本院111年度
簡字第13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按本院11
1年度員司刑移調字第28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賠償告訴人
張玉霞。上開判決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
本應賠償新臺幣(下同)31萬元,然迄今僅賠償23萬元,經
多次催促,仍未賠償餘額,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之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
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
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353號
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應按本院111年度員司刑
移調字第28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賠償告訴人張玉霞31萬元
,該判決於111年11月23日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又受刑人迄今仍有8萬元
未履行等情,亦有告訴人之書狀在卷可憑。受刑人雖於113
年3月21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表示將會盡快還錢,有執
行筆錄存卷可憑,然迄至113年7月1日仍未履行,而受刑人
經本院合法傳喚而未於113年7月26日到庭,是受刑人顯有違
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之情形。綜合上情,顯見
被告確已無意履行上開判決所定緩刑之負擔,違反上開判決
緩刑宣告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
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
所受緩刑之宣告,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