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張鈺偉
被 告 陳陽鳴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14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甚明。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陽鳴所犯加重詐欺等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3年4月10
日第一審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12日宣判在案。原告張鈺
偉於113年6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日期可憑,而且前揭刑事案件目
前尚未提起上訴,因此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
,且無從補正。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失其基礎,亦應駁回。
 ㈡至於原告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
訴,或是前揭刑事案件如果嗣後上訴,亦得於第二審繫屬後
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須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提起),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