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張輝煌
被 告 游翔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0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翔任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
院以112年度原訴字第3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