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黃煌成
林麗卿
被 告 陳薏樺
佳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
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黃煌成
林麗卿
被 告 陳薏樺
佳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季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易字
第3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
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