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吳佳賢
訴訟代理人 黃晨翔律師
被 告 彭建福


伍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鄧進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48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彭建福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向被告彭建福及其僱用
人伍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而被告彭建福被訴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89號判決被告彭建福公
訴不受理,因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將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