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DOAN CONG HAU(中文姓名:團功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6260號),關於被告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肇
事逃逸罪嫌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肇事逃逸罪部分,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且當事人均同意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另行
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