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113年度交訴字第1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律股
被 告 展鴻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偵字第1
0899號),本院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展鴻奎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其被訴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
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芙如
                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