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簡字第8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明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
度偵字第1891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明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
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29
.6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48毫克…」之記載
,更正為「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29.6mg/dL(換算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2296%)…」,餘均認與其記載相同,茲
引用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8915號
  被   告 葉明田 男 8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明田於民國112年6月29日22時12分許前之不詳時、地,飲
用不明數量之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
度,猶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行駛。
嗣於同日22時12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線東路1段與彰草
路交岔路口,不慎騎乘機車與許國祥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許國祥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未據
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將葉明田送醫救治,並對其施
以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29.6mg/dL,換
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4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葉明田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許國祥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
場及車損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照片、監視器影像照片。
(四)本署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車輛詳細資料
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高 如 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青 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