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1號
原 告 曹淑綿

被 告 林弘彬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宜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