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113年度交易字第36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
5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
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陳永通於本院審理時之
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
罪,其合意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
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
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
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
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
刑或免訴、不受理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本案如有前述可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
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詹雅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訴之特別規定者,應於收受判決
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忻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750號
  被   告 陳永通 男 OO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巷
             00號
            居彰化縣○○鎮○○里○○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通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0年度
交易字第34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3月14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於113年3月28日14時
許至同日18時許,在彰化縣二林鎮某麵攤飲用保力達酒後,
竟仍於翌(29)日2時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時50分許,行經彰化縣二林鎮斗苑
路5段與儒林路2段口時,為警攔查,並於同日3時2分許,對
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6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陳永通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彰化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被告前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案與前案罪質相符,顯見
被告對刑罰反應較弱,沒有加重最輕本刑過苛情形,請依刑
法第47條法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吳 曉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