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7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25號
原 告 張家瑗
被 告 范宇澤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
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
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1號被告范宇澤被訴詐欺等案
件,已於112年10月20日辯論終結,並業於112年11月10日宣
判而終結,脫離訴訟繫屬,原告張家瑗於該刑事案件辯論終
結後之112年12月6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有其書狀上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附卷為憑,依上說明,原告
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從而原告之訴不合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
,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