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41號
原 告 方聖勛

被 告 黃子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361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