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4號
原 告 A女
被 告 張傑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6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林明誼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