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50號
原 告 錢健忠
被 告 沈明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24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
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關於和解之規定,於附
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491條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
,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復為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
所分別明定。復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
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起訴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2
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與被告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4號案件,已於民
國112年10月6日在本院成立調解,被告復於同年10月25日給
付5000元予原告,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被告ATM轉帳明細內
容可佐(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4號卷第221至222、289頁
)。是原告與被告既經調解成立,該調解書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所提之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
訟,即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是原告所提之訴,顯非適法,
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明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