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原 告 蕭晁宇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律師
被 告 鄭仰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仰倫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蕭晁宇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高郁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