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原 告 佑霖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延飛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被 告 浩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德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易第842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均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德修被訴詐欺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