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8號
原 告 蔡雅芬
被 告 陳重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
被告尤嘉偉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判決駁回,
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