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4號
原 告 黃有志
被 告 李明珅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
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謝舒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