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柯○吉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易○葦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羅○達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歐○東 (年籍資料詳卷)
以上四人之

原 告 吳○麗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馬○亞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盧○達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柯○嘉 (年籍資料詳卷)
以上四人之

原 告 南○百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南○菈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杜○昆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周○琦 (年籍資料詳卷)
原 告 歐○物 (年籍資料詳卷)
以上四人之

上十三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雨凡律師(法扶律師)
王捷歆律師(法扶律師)
陳宜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柴鈁武



藍素鈴
林政良

陳國良
中州學校財團法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被 告 李淑玲
鐘瑩如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
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因案情繁雜(除被告乙○○、甲○○外),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㈡被告乙○○、甲○○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刑事案件,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074號判決被告乙○
○、甲○○無罪,因原告等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聲請
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