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曾有瑜
被 告 余泊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352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